一、监督检验是指监督检验机构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化学清洗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和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二、受检单位是指在特种设备施工过程中,其工作质量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产生直接影响的单位,包括制造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无损检测单位等。
三、施工单位一般应在申报首次监督检验后,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下发的有效收费标准一次性及时足额缴纳检验费用。监检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督检验机构发出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30日内足额缴纳监检费用。施工单位未及时缴纳检验费用,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对特种设备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五、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施工前,应当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网络告知。无损检测如有外委时,施工单位应督促无损检测单位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网络告知。
六、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督检验机构报检窗口或福建省特种设备网络报检平台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告知后首次监检、Ⅰ类监督检验项目(以下简称监检项目)确认监检、A类监检项目确认、B类监检项目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确定监检联络责任人员,提供监检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监检配合工作。
八、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施工前,应当按要求制订施工方案,并将施工相关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无损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设计文件、制造资料(首次报检已提交的除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督检验机构派出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审查,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九、施工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条件和环境,确保其符合施工要求,并且配备充分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告知监检员。
十、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现场质量体系有效实施。按照施工进度,向监检员提供施工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检查记录、检验和检测记录、试验和检测报告、作业人员和检测人员资格明细表等工作见证材料。
十一、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施工进入Ⅰ类监检项目、A类监检项目、B类监检项目或施工单位认为需要监检确认时,应在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提前3个工作日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报过程监检,并提前通知监检员到场,同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Ⅰ类监督检验项目、A类监检项目实施未得到监检员现场确认合格并且签字后,不得进入下一监检项目。B类监检项目实施一般需监检员现场确认,如监检员签署“同意继续施工,随后现场检查确认”的报检受理意见后,施工单位可以继续施工。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外委单位的检测质量负责,并督促其符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十三、施工单位代表应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对不符合项目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所列出的问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整改报告以及整改见证材料给监督检验机构确认。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回复,监督检验机构有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暂停对施工单位的监检工作。
十四、施工单位存在告知半年后特种设备未施工、因客观因素停工3个月未恢复、已完成安装不具备验收条件等特殊情况的,应主动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取消安装的,应现场拆除并提交取消监督检验申请;项目停滞的,要开展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易发生事故的风险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恢复施工后,应重新书面申报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机构有权中止未履行上述要求的监检项目。
十五、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监督检验机构需要审查和存档的技术文件和见证资料,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十六、施工单位申请自取报告和证书的,自收到领取通知短信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报检窗口领取;施工单位要求送达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时EMS快递寄出。
十七、施工单位有权对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派出的监检员的廉政行为、监检到位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违反廉洁规定和监检到位不及时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591-87808884。